作者 | 傅国涌 来源 | 醒客教育思想网(作者授权文稿)
[原题:百年辛亥:从修身到公民教科书]
一
中国的公民教育滥觞于晚清的修身课,到民国初年,公民课正式成为一门功课,进入中小学课堂。1912年新任教育总长蔡元培提出“以公民道德为中坚”的教育方针,并且将“公民道德教育”作为“五育”之首。蔡元培、张元济这些人,作为饱读儒家经典的翰林、进士,同时又是晚清修身教科书的编撰者,他们是那个过渡时代兼顾新旧的人物,也是为公民教育在中国开路的人。商务印书馆推出共和国教科书系列中的“新修身教科书”,明确表示“本书以养成共和国民之道德为目的,注重独立、自尊、爱国、乐群诸义”,这与过去的“修身”课已有很大不同。由沈颐、包公毅等编、高凤谦等校订的《共和国教科书新修身》高小共6册,书前印有编辑大意:
自共和民国成立以来,今日之首宜注重者尤汲汲于民德之增进。盖国者,集人民而成,人人品行正、风俗美、道德知识日益进步,则国之强盛又奚待言。本编所述务取国民教育之本旨,为养成伟大国民之基。修身之学以躬行实践为主,故所取教材,不尚高远,期于道德上之普通常识,完全养成即为教育家应尽之责。
第一册有道德、求己、自助、不畏难、清洁、职业、戒贪、自省、节用等课,其中“自助”一课说:“西谚云:‘天助自助者’。……英国人民,最富自助之精神,人人具勤勉奋励之心,而国家亦食其福。专制国之所以腐败者,以人民受其压制,失自助之精神耳。今日国体共和,无复有恶政府之压制,凡吾国民,尤当知自助之必要也。”
第二册有自由、平和、人道等课。这是《自由》一课:
人类者,天赋以自由权者也。有身体之自由,有思想之自由,有信仰之自由。
身体自由者,苟不犯罪,无论何人,不能拘束囚禁我之身体。思想自由者,若言论权,若出版权,若著作权,皆为我之所有,他人不得侵犯。信仰自由者,我所信仰之宗教,不能以国力强制之。夫以国体共和,吾人可益伸张自由之权。然自由者,固以法律为范围也。
要之,吾人自己之生命财产名誉,固当贵重,而尤不可妨害他人之生命财产名誉。妨害他人者,即轶出于法律之外者也。
第六册有宽容、博爱、人权、人格、国际道德、中华国民等课,《人权》一课说:
人权者,人人所自有,而非他人所能侵损者也。析而言之,有对于公众之权,有属于个人之权。
组织社会,参与政治,选举议员,举吾学识之所及,皆得发布于外,以求有益于人类。此人权之对于公众者。
信教自由,营业自由,生命自由,财产自由,意志所在,即权力所在,非他人所得干涉。此人权之属于个人者。
具此伟大之人权,但能各保其权,而不相侵犯,任所欲为,无施不可也。
格言:人有同等之权利。
《中华国民》:
国民为国家之分子,国势隆替,系于政治。政治良楛,系于风俗。风俗美恶,系于人民之德性。故人民对于国家,必修德淑性,以自尽其国民之分。
…………
格言:一国之强弱,视人民之德行。
1912年6月初版,1917年6月已出到218版的国民学校用《共和国教科书新修身》,第八册有“守法律”、“服兵役”、“纳税”、“教育”、“选举”、“平等”、“自由”、“好国民”、“尊重名誉”等课文,其中第十一课是《选举》:
立宪政体必有国会,由全体国民选举议员,以议国政。凡定法律,收赋税,必经国会议决,然后施行。
国会之外,有地方议会,由其地居民选出议员,以议一地方之事。
议员代议政治,关系甚巨,故选举议员者,及被选举为议员者,皆宜慎重从事也。
第十六课是《平等》:
共和国无君主,无贵族,人民不分阶级,凡权利义务,一切以法律为断,不相侵犯,此之谓真平等。
……故一国之民,或为官吏,或为议员,或为军人,或为农工商贾,各就其性质所宜,任择一业,以自尽其天职。初无贵贱之分也。
这些内容已不是停留在公民道德层面,而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、公民的自由、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,包括选举等都涵盖其中了。
在“新修身教科书”之外,那一时期的国文教科书也承担着某些公民教育的责任。1912年4月出版的《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初小》在《编辑大意》第一条就提出:“本书以养成共和国完全国民之人格为目的。”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《新编共和国教科书说明》也标揭编辑这套书的用意是:“期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。”
第四册有一篇课文《民主国》:
“我国数千年来,国家大事,皆由皇帝治理之。民国成立,由人民公举贤能,治理国家大事,谓之民主国。”
第八册53课是《法律》,“共和国之法律,由国会制定之。国会议员,为人民之代表。故国民之所定,无异人民之自定。吾人民对于自定之法律,不可不谨守之也。”
另有《司法》、《行政》、《选举权》等课。
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高小《编辑大意》比初小更为具体:
一注重自由平等之精神,守法合群之德义,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。
二表章中华固有之国粹,以启发国民之爱国心。
三矫正旧有之弊俗,以增进国民之智德。
四详言国体、政体及一切法政常识,以普及参政之能力。
…………
连国民的参政能力都纳入了编辑目标之中,这比“新修身”还进了一步。难怪1912年6月初版的这个版本第一册第一课就是《国体与政体》:
国体有二,曰君主,曰民主。君位世袭者,是为君主国,不置君位,由人民公举总统者,是为民主国。
政体有二,曰专制,曰立宪,政权由一人或一部独揽者,是为专制国。政权分为数部者,是为立宪国。
立宪国之政权,大抵分为三部,立法属于议院,司法属于法院,行政属于政府,各有权限,一切以宪法为断。
世界各国,有君主立宪,有民主立宪,各因其历史而异。惟君主专制,不适于今日之世界,几无复存者矣。
以如此简明的方式将国体、政体问题告诉初入高小的学生,使他们明了专制与立宪的区别,这是政治常识的启蒙,一种典型的公民教育。
第二十三课是《共和政体》:
…………
考共和国之原则,全国人民,俱有与闻政事之权利,惟国中事业至繁,不能人尽与政,故必选举议员,以组织国会,选举总统,以组织政府。议员与总统,既由国民选举,委托以全国之政权。凡属国民,皆有服从之义务。而议员若总统,尤当念责任之重大,施政方针,一以民意为断。治人者,治于人者,各尽其道,则国家未有不昌者也。
第二课《民国成立始末》叙述民国诞生的历史,另有介绍华盛顿、卢梭等异国领袖和思想家的课文。
这套“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”风行海内外,印刷版次就超过2560次,包括新修身在内的教科书印刷了上千万乃至数千万册,袁世凯称帝、张勋复辟之所以昙花一现,恐怕与这些教科书所普及的观念也不无关系。尽管到1915年下半年,袁氏称帝前夕,共和国教科书已不能使用,将“共和”教科书更名为“普通”,删去了“平等”、“自由”等内容,但此前四、五年间,共和观念、公民常识已抵达全国的上学儿童那里。
二
1917年1月,商务印书馆推出了刘大绅编、教育部审定的共和国教科书《公民须知》,供国民学校修身科学生用,这是最早以“公民”命名的初级教科书。教育部于1916年10月颁布的《修正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》中有《修身要旨》,提出修身科“兼授公民须知”。《公民须知》分五章、十五节,对公民、公民之资格、公民之权利(自由、平等、选举与从政)、公民之义务(纳税与公债、服兵、守法、教育)、地方自治、国家之组织(国体与政体、立法、司法与行政),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。
1919年,在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五届大会上,有人提出编订公民教材案,“凡属国民,自应具有公民知识;值此世界大势日趋改进,平民主义澎湃五洲,苟非于公民知识教养有素,势必盲从轻举,易入歧途,关系于国家实非浅鲜。”
1922年12月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在南京开会通过《中小学课程纲要》草案,将原有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。1924年,江苏省教育厅、上海家庭日新会、基督教青年会及中华职业教育社联合发起全国公民教育运动,1926年,江苏教育会议决每年5月3日至9日为“公民教育运动周”。这一波由教育界、基督教会和新闻界推动的公民教育运动一直持续到1929年前后,可称为公民教育史上的黄金时代,教科书也不例外。
“新学制教科书”由1924年5月初版,高级小学使用李泽彰编、王云五校的《新学制公民教科书》共四册,初中的《新学制公民教科书》共三册,由法学家周鲠生编写,内容要比高小四册更深入。
从内容到名称,修身课完成了到公民课的全面转型,公民教育的地位正式确立,“修身”课从此退出历史舞台。公民课成为基础教育阶段培育公民的核心,原先国文教科书承担的公民教育职能从此弱化。在公民教科书《编辑大意》中明确,“对于良好公民应具有的知识,习惯,和精神,予以同等的注意,以期养成忠勇服务的明达公民。”
《新学制公民教科书》(小学校高级用书)每册16课,第一册从家庭、互助到学校、会场规则、小公民会、乡自治等,也就是从家庭生活到学校生活、社会生活,以造成“好儿童”为目标。第二册从职业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、尊重别人的权利到市自治、县自治、公共心、选举适当的人、社会领袖,再到国家、法律、法治精神。第三册从省议会、国会、选举权、选举票和选举手续、代议制度的精神到人民的资格、人民的权利、人民的义务、我国的领土、我国的主权、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、审计院、政党、好政府。第四册则涵盖国际生活。后三册就是从本市、本省生活到国家生活、国际生活,步步扩大,以造就一个“好国民”为目标。
在一个长期奉行官本位的民族,第二册第一课《职业》却这样告诉小学生:“我们从前的观念,以做官为荣,因此,一般人都以为官吏是最尊贵的职业。我们应当打破这种旧观念,要晓得,一切有益于社会的职业都是一样的尊贵。”第十一课《社会领袖》说:“我们中国人向来对社会的事情漠不关心;其中原因固然很多,但社会领袖之缺乏,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原因。……做社会领袖的,应当具备三个要件,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热烈的感情,第二个要件是要有精明的思想,第三个要件是要有普通的知识。无感情的人,办事就没有热忱和毅力;无知识、无思想的人,办事就动辄出轨。”第十六课《法治精神》在列举了人治的恶例之后如此解释:“民国成立后,我们有了国会,国会里的议员,都是人民举出来的代表,所有的法律,都应当由他们议决,再请政府公布施行。照这样规定的法律,就格外有力量,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所能变更或废止的。无论政府人民,都要受法律的拘束,都要得法律的保护。这就叫做法治。我们要维持这制度,必须人人具备法治的精神。”
第三册第五课这样解释“代议制度的精神”:
就国会方面来说,议员要明白他们是人民的代表,无论议决的什么案件,都要以人民全体的福利为前提。就政府方面来说,第一,行政首领须将财政方面和政治方面一切事务详细报告于国会;第二,所有法律须交国会议决,然后公布。就人民方面来说,人民虽则选出代表组织国会来执行政权,却不可因此卸责;一方面应当监督议员的言论,一方面应当做议员的后盾。这都是代议制度的精神。
第七课将人民的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,公权又叫政治权利,具体而言就是人民得投票选举和担任公职。私权是个人以私人资格而享有的权利,所以又叫做个人的权利,分为基本的自由权和补充的自由权两大类,前者包括人身自由、家宅的不可侵犯、营业工作的自由、保有财产的自由、言论自由、信教自由,如果这些自由有缺损的地方,个人的生活安全就没有保障了。补充的自由权包含出版自由、集会结社自由。如果出版不能自由,人民的思想就受政府的束缚;如果集会结社不能自由,人民就不能团结许多人来做事体,所以这一类的权利也是很紧要的。此外,人民还有法律上平等权,书信秘密之保有权,请愿权等。同时也指出,人民虽有自由权,但是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或危害公安为限;过了这个限度,国家就有权干涉了。
第十一课《大总统》,“至于大总统的责任,可以分为政治和法律两方面来说,民国大总统经由内阁行使职权,政治的责任有国务员代负,他用不着去负的。民国法律是平等的,大总统犯法,法庭一样的可以拘拿治罪。故法律方面,大总统是要负责任的。”
第十六课是《好政府》,“好官吏、好法律、都是好政府的原动力。但是最重要的原动力还是好人民。好人民应当做些什么事情呢?好人民应当做的事情就是:对于政治事务要时时关心,时时监督。在选举的时候,人民固然要认真选举;选举以后,也要随时监督国会和政府。国会和政府一举一动都有人民监督着,国会就不敢议决违背民意的法律,政府也不敢做出违背民意的事情。这样一来,自然会产生好官吏和好法律。所以人民要想有好政府,不必希望别人,只要自己对于政治事务,肯时时关心和监督就是了。”
三
国民党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之后,以党化教育替代公民教育的思潮兴起,1928年大学院颁布《小学暂行条例》,在公民科外,增设三民主义科,后合并,改名党义。教育部1929年8月颁布的《中学校课程标准》已没有公民科的地位,而代之以“党义科”。因遭到教育界普遍抵触,以及“九一八”事变后的民族危机,“党义科”仅仅三年后即无奈地取消。1932年10月教育部颁布《小学课程标准》,公民训练与国语、算术等一起被列为十科之一。次年2月,教育部颁布《小学公民训练标准》,训练小学校的儿童“以养成健全的公民”为目标。
公民教育再度回归,但是三民主义的意识形态已逐渐渗入教科书的编辑当中,商务版的公民教科书也不能幸免,这是教育部课程标准规定的。在“一二八”事变之后,1933年到1934年出版的“复兴教科书”,在“编辑主旨”中既有“注重体格、德性、经济、政治的训练,以养成健全公民”,同时也将“灌输党义”写了进来。与此前的“新学制教科书”不同,许多属于国民党和孙中山的一家之言在“复兴教科书”中得到强化。
新课程标准适用“复兴公民教科书”高小共4册,每学期一册,胡宗瑞、赵琼编、王云五、傅经纬校订的第二册包括公正、尊重别人的意见、公平竞胜、对于不幸者的同情、诚实、互助、宽恕、集会的方法、会议的方法,怎样对付和我争论的人,还有孙中山提出“四权”即选举、罢免、创制和复决权。对于集会和会议的方法都写得很详细。
《尊重别人的意见》提出:“要知道无论我的思想学识是否胜过别人,我的见解未必一定高出于人,别人的意见未必全无理由,对于别人和我不同的意见也要尊重。即使别人的意见,我认为确有谬误的地方,也只能就事论事”。《公平竞胜》提出:“第一要严守各项规则,二要态度公正,举动光明,尽自己本领努力竞争。三要服从评判员的裁判,不可妄加指摘。四要和竞争对方始终维持友好态度。五要谦和快乐,胜不骄傲,败不懊丧。”这样的观念一旦在一个小学生的生命中扎根,一个健全公民的基础就有了。
赵景源、魏志澄编、王云五、傅经纬校订的第四册有很多意识形态内容,包括“以党治国”、“建国大纲”、“五权宪法”等,在观念上主张牺牲个人的自由,争团体的自由等。但在讲法治精神时,明确“无论政府和人民,都受法律的拘束,都得法律的保护,这就叫做法治。我们要维持这制度,必须人人具有法治的精神。”
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中学公民课程标准》,高中授以社会问题、法律、经济、伦理等,初中授以公民道德、政治生活、地方自治、法律大意、和经济生活等知识。复兴《公民课本》高中四册,第一册是社会问题政治概要,第二册是经济概要,第三册是法律大意,第四册是伦理大意,内容比较深,也有点儿抽象。
“复兴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”共三册,一年一册,第一册道德,第二册政法,第三册经济。这一版的公民课本虽深受三民主义的影响,但还是保持了不少相对独立的公民教育内容。第一册由孙伯謇编写,1933年7月出版,11月已印70次。对于什么是公民?教科书解释首先是拥有国籍的国民,但国民不见得就是公民,国民之有公民权的,才是公民。什么是国家?“国家是人类的共同生活团体,多数人相结合为一体,以完成共同生活,就是国家。组织国家的多数人,就是国民。”什么是自治制度?自治制度,是训练行使民权的机会,是民权政治的基础。自治的实行是否圆满,不独和地方有关,有时且可影响全国。所以公民应当了解自治的本质,养成自治的精神,并充分行使应有的政权,以尽做公民的义务。
在“国家道德”这一章有一节“尊重舆论”:
民主政治是舆论政治。国民既将政权委托于政府,政府的设施是否正当,还要取决于国民。国民对于政治的意见,叫做舆论。国民真正的舆论,政府应当采取,作成法律,期其实行。
舆论是一般国民的公共意见。一个政党的意见,不是舆论。一个报纸的主张,也不是舆论。真正的舆论是由国民几经讨论而后成立。国民关于舆论,应当有尊重少数和服从多数的精神。
社会国家的事情非常复杂,一个问题发生,不止一个原因。一个问题解决,也不止一个结果。社会国家的问题都有关于国计民生,解决问题,又不能同自然科学一样,先事试验。所以一个公共意见须经有见识的专家发表言论,并须容纳反对的主张,而后为最终的决定。如果多数人的意见偶合,便压迫少数人的议论批评,却不是真正的舆论了。
初一年级的公民教科书能对舆论作出如此清晰笃定的解释,这样的公民教育自然是有价值的。1923年生在无锡的李慎之先生回忆:
三十年代我还在读初中的时候,整整三年都学过一门公民课,用的是民营的商务印书馆编的课本。虽然分量不大,但是相当扼要而明确地教给了我们什么是国家[或政府]的权力与责任,什么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。什么叫公民,他与中国人历来说的老百姓有什么区别。我们当年的教师又是一个口才极好,极善于启发学生对公民权利的觉悟的人,使我印象深刻,至今难忘。
……我推想与我同时学过公民课的应当有几百万人,最少也应当有几十万人……”
他高中毕业于1940年,1937年之前读初中,读的大概就是这个版本的公民教科书。他说由于时代的风浪起伏不定,受过商务公民课本陶冶的一代学子,多少人还能在未来的人生中忆及公民课给予他的训练?今天已无法知道,但是,可以确定,包括李慎之在内,那个时代上过公民课、接触这些课本的少年,他们还是有幸的。学者谢泳说,李慎之先生生前有一次在上海,曾亲口对他谈起早年公民教育的影响,“他是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,他感到他这一生做人做事的基本规则,都来源于早年公民教育,虽然经历了时代的变化,公民教育中的一些内容后来不再提了,但那些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,还是保留在了他们那一代人身上。中国50年代社会的秩序,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那些早年受过公民教育的人来支撑的……”
1937年3月,依照教育部修正课程标准,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新的一版公民教科书,“复兴初级中学教科书”《公民》第一册,李之鸥编著,韦悫校订,增加了公民道德与蒋介石倡导的“新生活运动”等内容,当时战争迫在眉睫,特别增加“童子军训练”一节。
这个版本先从“群己”关系入手,再澄清国家与公民的关系,提出一个良好公民须具备的条件,“不但须有强健的体魄,丰富的知识,并须有优美的道德,有浓厚的爱国心,有努力从公的精神;对于为国家服务方面,应谨慎的行使政治上的权利,应竭力的实践政治上的责任。一个国家的盛衰,全靠公民的良好与否;国家有良好的公民,便日趋强盛,否则便日趋衰弱。”
在“学校生活与公民道德之培养”一章说,学校设置的各种科目“都是使学生们获得必要的知识,和养成健全公民的要素。例如语文课的国文,不独可使我们能明白清楚地叙述事理,表达情意,而且可从中了解我国固有的文化;外国文,使我们得由外国的语言文字中了解外国的事物情况。又如历史地理,不但使我们明白本国与外国的历史事实与地理情况,且可激发我们的爱护国家、爱护民族的观念。这些知识,可说没有一种不是一个健全公民所需要的。不但如此,我们做课业的活动,直接是学习功课,间接乃是培养公民道德。”比如养成对公民服务的责任心,守规律的习惯,虚心谨慎无形中养成做公民的根本条件。“体育活动的成效,还不只是增进我们身体的健康,并且是与几种重要的公民道德有关系。例如在运动场比赛时,有裁判员作公正人,成绩的好坏丝毫不容作伪,这便是公正的精神;运动比赛时,各人都勇往直前,竭全力来奋斗,这便是勇敢的精神;在团体运动时,彼此团结一起,彼此合作,彼此服从团体的纪律,这便是团结、合作及服从纪律的精神。这些都是一个良好的健全的公民所应有之德性,而在体育活动中,都可以培养成功的。”至于课外活动,无论读书会、演讲会,运动会、远足等,更不要说学生自治、社会服务等,不仅可补课堂的不足,而且也是公民生活的实习。 日本侵略者对商务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和民族意识都深怀疑虑,“一二八”事变时之所以要轰炸商务的工厂、焚烧东方图书馆并非偶然,其中就有毁灭文化达到毁灭一个民族意志的险恶用意。
抗战爆发,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,一度推行“国定本”,商务印书馆代表的民营出版业最后一版教科书止步于此。1942年出版的《初级中学公民》共三册,编辑要旨称,这是根据教育部1940年7月公布的《修订中学课程》标准编辑的,官方的正中书局与民营的商务、中华、开明、世界、大东等组成的“国定中小学教科书七家联合供应处”负责印刷。抗战后期,李慎之在燕京大学毕业,曾在成都一个中学教过半年书,校长让他包教全校高中三个年级六个班的全部公民课,教的大概已是国定本。他说自己利用这个机会“大肆宣传共产主义,居然大受学生欢迎”,晚年回想起来他深感惭愧,没有做好本职工作,为未来的民主建设多培养一些元气,所以1997年11月他在《改革》杂志的一次座谈会上说,“近年来我常常想,如果一个人真的还能有下一辈子,那么,我下一辈子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再当一辈子的中学公民课教员。”